是否有效,保险合同中已阅读合同的风险提示不是被保险人自己抄写的

时间:2024-05-08 作者:张家口律师

保险合同中部分内容无效,但对其他内容效力不产生影响,因保险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等情形而导致全部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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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保险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认定保险公司和买保险的人签的合同具不具有被法律所承认的有效性。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合同的效力必须满足这些条件才具备有效性:1、合同双方必须有着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里约定的内容必须表达明确真实;3、合同约定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能够危害公共利益。《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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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效力认定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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